上海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1民初471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被告:上海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3幢1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7475150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