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4212号
原告:徐徐密,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杨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成霞。
原告徐徐密诉被告上海杨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徐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人民币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