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02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三鼎大厦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贾睿。
被执行人:***,男,1957年03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01月2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1961年12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09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08月0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许昌恒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段311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鄢陵锦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开发区经三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许昌恒丰园林有限公司、鄢陵锦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02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恒丰园林有限公司、鄢陵锦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652671.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