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恒丰园林有限公司

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与许昌恒丰园林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192号
原告: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大道中段许都公园西邻。
负责人:赵英,任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婷,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恒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段311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魏山清。
原告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与被告许昌恒丰园林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孔园园
书记员邵聪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