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792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朱里镇坡杨村朱庄四组。
被告:上海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780弄4楼。
法定代表人:蒋强金。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原告***与被告上海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杨艳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陆元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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