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7127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告:上海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18幢1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2023年8月8日,原告***以双方暂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花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