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7127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告:上海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18幢1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2023年8月8日,原告***以双方暂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花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