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2民初36233号
原告:上海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18幢12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力公司)诉被告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冶金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于2023年2月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艺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四冶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航天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第四冶金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259万元;2.被告航天科技公司在其未向被告第四冶金公司结算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第四冶金公司承包关于上海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卫星应用产业化项目劳务施工及相应配套施工。后因被告航天科技公司尚欠第四冶金公司工程款,第四冶金公司尚有工程款未向原告结算,故原、被告三方达成协议并约定由被告航天科技公司以其未结算工程款向原告进行支付。协议签订后,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合同款2,259万元未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将第四冶金公司对航天科技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第四冶金公司作为原债权人也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原债权已经消灭,新债权由原告和被告航天科技公司进行,与第四冶金公司无关,第四冶金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
被告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就涉案工程确实有2,259万元工程款未向第四冶金公司支付。2.三方协议中多次记载“指示划款”,可见该协议只是对于代付款主体予以确认,不存在第四冶金公司所称的债权转让,因此航天科技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第四冶金公司。3.根据航天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目前因其他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航天科技公司停止向第四冶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故航天科技公司无法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艺力公司(分包方,乙方)与被告第四冶金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万芳路、沈庄塘交叉口的上海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卫星应用产业化项目劳务施工及相应配套施工分包给乙方施工,合同总价(暂定)9,000万元,工程期限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该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21年8月10日,原告艺力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第四冶金公司(发包方,甲方)又签订《施工承包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总价(暂定)9,000万元。鉴于整个工程进展,需要对原合同工程量有所增加,现对该内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双方遵照执行。一、工程承包范围:从事该项目劳务施工及相应配套施工。涉及的工种有模板工(木工)、混凝土工、钢筋工、砌筑工、水暖电工等及其他零星用工。二、协议金额:经双方友好协商,增加工程量,增补金额暂定为2,000万元,合同总价调整为(暂定):11,000万元。最终金额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结算清单为准。三、付款方式:与原合同一致。四、其他:本协议明确所作的补充条款作为原合同的一部分,原合同的全部条款继续有效。本协议生效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后原告施工完毕,双方对原告施工内容进行结算。经审定,涉案工程总价108,002,600元。
2021年9月29日,被告第四冶金公司向被告航天科技公司出具《付款指令书》,要求航天科技公司将第四冶金公司承接的“上海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卫星应用产业化项目”工程进度54,043,474.61元汇入艺力公司账户,并表示汇入以上账号款项视为航天科技公司支付第四冶金公司的工程款,届时航天科技公司可从第四冶金公司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抵扣,若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第四冶金公司承担,与航天科技公司无关。后被告第四冶金公司(甲方)、原告艺力公司(乙方)与被告航天科技公司(丙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一、合同结算情况,1.乙方从事航天产业化项目劳务施工及相应配套施工,工程结算价108,002,600元,甲方已支付乙方35,100,000元,**72,902,600元;2.甲方与丙方签署的航天产业化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丙方现需支付甲方工程进度款54,043,474.61元,丙方已向甲方发函请求支付;3.鉴于甲方欠付乙方航天产业化项目合同款72,902,600元,根据甲方的指示,现丙方就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54,043,474.61元划付至乙方账户。二、支付方式及账号,甲方授权丙方将项目工程款余款54,043,474.61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乙方账户,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符合要求的发票及授权付款书后即按照指示向指定的账户划款。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划款,即视为向甲方的交付。如甲方的指示划款出现任何问题与风险,均由甲方承担,与丙方无关。三、各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约定的以外,各方如还有关于航天产业化项目的争议,另行协商处理”。
前述协议签订后,被告航天科技公司依照前述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2,259万元未付。
另查明,因第四冶金公司涉诉,航天科技公司分别收到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川1024执恢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在1,259万元内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第四冶金公司在航天科技公司的应收款项”)、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冀0929执恢283号之五十九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航天科技公司再给第四冶金公司及其分公司拨付各类款项时(先期付款以650万元为限),必须拨付至献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赣0681执77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停止支付、冻结第四冶金公司在航天科技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合同》、《施工承包补充协议》、分包结算审定单、《三方协议》、《付款指令书》,被告航天科技公司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合同》、《施工承包补充协议》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原告艺力公司和被告第四冶金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约履行。原告作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完成施工,有权按约取得相应的工程款。就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总价,已经合同双方审定确认。截止至2021年9月29日,被告第四冶金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亦已经各方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予以了确认。根据《三方协议》及《付款指令书》内容,各方确认截止至2021年9月29日被告第四冶金公司尚欠付原告工程款72,902,600元;其中54,043,474.61元,经第四冶金公司申请及指示,由航天科技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航天科技公司已付款项可抵扣航天科技公司欠付第四冶金公司进度款。从前可知,三方仅是约定就涉案工程第四冶金公司所负担的债务,由航天科技公司向债权人艺力公司履行债务,并无第四冶金公司所称的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现航天科技公司因第四冶金公司所涉多个执行案件而无法向艺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59万元,原告要求债务人第四冶金公司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要求航天科技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航天科技公司系涉案工程的业主方、发包人,航天科技公司亦确认就原告施工部分确有2,259万元工程款未向第四冶金公司支付,故航天科技公司应在欠付的2,259万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第四冶金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2,590,000元;
二、被告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的22,590,000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750元,由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