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3043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18幢12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艺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 春
书 记 员 滕 嫒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