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易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鼎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59号
原告:上海易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856弄2号92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越,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鼎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扬子江大道208号2幢。
原告上海易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鼎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849.0元,减半收取10925.0元,由原告上海易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