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2民初1029号之一
原告:上海轶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桃,贵州省黄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光洪,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燕妮,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轶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轶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轶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轶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72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再斌
审 判 员 余元芳
人民陪审员 龙文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