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轶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上海轶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3财保283号
申请人: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火车站**(老年活动中心旁)。
经营者:王雪利,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租赁站业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申请人:上海轶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经理。
申请人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轶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价值1,126,829.11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轶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价值1,126,829.11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莉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谢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