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214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轶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856419237,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山路1075号1065室。
被执行人:有点爱(滁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QMP01N,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芜湖东路398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轶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与有点爱(滁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有点爱(滁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4980291.28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尹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