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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781执421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庙中路46号2幢1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0175082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25号-1-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EURE2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花海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大道东16米路东端(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63GWK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福花海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赣0781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334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79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通过E中心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自2022年1月19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前往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有房产。 4、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福花海园林有限公司高消费行为。因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福花海园林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5、于2022年5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并制作了约谈笔录,告知其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向其了解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表示无相关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福花海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也将其财产的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暂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8334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796元,执行费207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钟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