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意迪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意迪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91民初497号
原告:上海意迪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意迪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案。
审判长方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