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意迪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意迪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291执800号
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上海意迪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29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意迪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五月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意迪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98000元;
二、被执行人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意迪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7270元、执行费5870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须知及风险告知书附后),主动履行的请将款项汇至以下账户并备注本案案号。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公园大道支行
账户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101007720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郑文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晔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