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343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意迪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1458423W,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26号A区。
法定代表人:王占龙。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王**,男,194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意迪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该案(2020)沪仲案字第105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人民币1068329.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