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裕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4民初12737号
原告:上海裕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原告上海裕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洽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裕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案件申请费767元,合计诉讼费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严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