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裕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裕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谷车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872号
原告上海裕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谷车业有限公司(原上海奇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裕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裕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裕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843.3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21.66元,由原告上海裕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贡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