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1095号
原告:上***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存***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
原告上***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存***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现原告上***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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