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裕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上***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存***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1095号 原告:上***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存***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 原告上***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存***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现原告上***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