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渊丰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16187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之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侯兵,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上海渊丰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16号楼307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力。
原告***与被告**、侯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2021年10月22日,原告申请追加上海渊丰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