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8656号之一
原告: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六公路2181弄1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晔旻,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11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粟 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