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渊丰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8656号之一 原告: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六公路2181弄1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晔旻,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11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粟 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