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渊丰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8656号 申请人: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六公路2181弄1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晔旻,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11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65,236.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65,236.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粟    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如  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