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86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六公路2181弄1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晔旻,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11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186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65,236.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材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65,236.82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粟 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