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民初1221号
原告:河北森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刘营镇朱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民营工业园金明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森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森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森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维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