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04民初761号
原告: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民营工业园区金明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武,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飞,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垭溪街道永宁东街168号1幢106号。
法定代表人:陆涌。
原告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武和陈永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2147.96元及利息3704.14元(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4月8日,按照同期LPR计算);2.依法判令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1580.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7日,双方签订《开封富润环保区技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于当日进入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开封市鼓楼区××路××号的开封福润环保区技改工程项目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作为业主的开封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即使用了该工程。后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多次向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催要工程款,该公司仅支付238765.82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122147.96元便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1年3月,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和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开封富润环保区技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位于开封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鼓楼区××路××号的开封福润环保区技改工程发包给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包范围为开封福润环保趋技改工程,包括不限于污水站、设备房土建、安装、钢结构维修改造工程等;合同开工日期为2021年3月17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4月6日,合同工期20个日历天;总价(含增值税)为315809元;关于工程款支付约定,竣工验收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后三个月一次无息支付到结算审计工程造价的95%,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无息支付至结算审计价款的100%;主体结构及装修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质保期的起始计算时间以《完工确认单》的最晚签章时间为准等。合同签订后,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对开封福润环保区技改工程项目开始施工。
2021年4月份,该工程完工。变更及新增工程量工程价款为43104.8元。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工程价款为358913.8元。2021年5月7日,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常超等人在富润环保区技改合同履约情况满意度说明书上签字,主要内容为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的开封福润环保区技改工程全部完成,需支付238765.82元(该付款占本次已审核完成工程总额80%),施工质量合格等。2021年6月24日,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南京宁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向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转账238765.82元。截止至庭审,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20147.98元。2021年4月9日,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为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清淤费2000元。目前开封福润环保区技改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因多次催要无果,双方产生纠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工程量预结算表、工程项目产值预结单、变更及新增工程量清单报价、发票、满意度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法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开封富润环保区技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作为工程发包人,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双方约定总价(含增值税)为315809元,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际工程量增加产生款项43104.8元,总工程款应为358913.8元,扣除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38765.82元,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20147.98元。因双方约定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即17945.69元),该款待缺陷责任期满后结算,由于质保期限尚未结束,故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要求给付质保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可待质保期期满后另行主张。另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代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清淤费2000元,故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04202.29元。关于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主张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无约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工程款104202.29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
二、驳回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4元,由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志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松丽
书 记 员 李晓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