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合力致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1民初2667号 原告: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杞县金城大道与经三路交叉口东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37436415F。 法定代表人:李道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合力致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集英街北段180号营业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45065571F。 法定代表人:孟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民营工业园区金明大道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孟海洋,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男,199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男,994年10月18日生,汉族,1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毛争,男,回族,1982年6月7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女,199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男,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原告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合力致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孟海洋、**、***、毛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名下价值2,592万元的财产、存款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合力致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孟海洋、**、***、毛争、**、**名下银行存款2,592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