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1财保27号
申请人: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37436415F。
法定代表人:李道洋。
住所:开封市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合力致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45065571F。
法定代表人:孟海洋。
住所:开封市。
被申请人: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12124649。
法定代表人:***。
住所:开封。
申请人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合力致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7777922股股权(股金账号0032********)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单位出具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7777922股股权(股金账号0032********)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