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诉***、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5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祥民初字第1583-2号
原告金龙,男,2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
被告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民营工业园区金明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5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诉被告***、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龙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龙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