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621民初2722号
原告:河南新大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永定路与浚州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58859540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民营工业园区金明大道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121246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新大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于2018年11月6日、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大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诚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大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诚信有限公司延期竣工的履约行为违约。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新大陆钢结构仓储区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新大陆公司仓储区钢结构房建设工程交由被告施工建设。根据合同第7条约定,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为90天,自2013年9月25日开工,2013年12月24日以前竣工。但被告却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迄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建设工程进行验收,且施工工程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已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大陆有限公司提交的《新大陆钢结构仓储区承包合同》,该合同载明被告诚信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且加盖有该公司印章。但庭审中,被告否认其为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为***。结合被告提交的2017年7月31日原告同***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可以证实***为该诉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原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同时原告已向***履行了部分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另原告与***已就诉争工程下欠工程款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诚信有限公司延期竣工的履约行为违约,因被告未进行实际施工,实际施工人***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原告就该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已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新大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姜素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