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物丰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4450号 原告:上海物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路88号1幢2层B区2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钱陆路44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物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物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