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435号
原告: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沪南公路7508弄2-24(双)号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利歌(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钱陆路441号。
原告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青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