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3667号
原告: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2幢A区48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钱陆路4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睿谐
书 记 员 汤睿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