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阔鹰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311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阔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六号新村66号-1。 被执行人: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盛桥镇河钱***。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沪011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阔鹰贸易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5,507,823.81元及相应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7,823.81元及相应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蓓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