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311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阔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六号新村66号-1。
被执行人: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盛桥镇河钱***。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沪011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阔鹰贸易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5,507,823.81元及相应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7,823.81元及相应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蓓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