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飞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0397号 原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钱陆路41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W-64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9月18日就厂房改造签订《上海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应混凝土,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现起诉来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23,968元;2.被告支付原告截止至2022年11月2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47,250.23元,并按照LPR的四倍支付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立案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身破产清算的申请,案号为(2023)沪03破申87号,本案属于破产衍生案件,应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