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阔鹰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3民初501号 原告:上海阔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545-551号436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钱陆路4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阔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阔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202,823.81元;2.被告返还原告合同履约金3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长期供需关系,被告于2021年10月1日与原告签订《矿粉买卖合同文本》等,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合同履约金300,000元、向被告提供矿粉并开具发票。2022年9月22日,双方又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目前,原、被告上述合同均已到期终止。2022年11月18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确认其尚欠原告应付货款5,202,823.81元,合同履约金300,000元未归还原告,共计拖欠原告5,502,823.81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支付,且原告发现存在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来院。审理中,鉴于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并且事实上合同目的已经无法达到,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原、被告签订的《矿粉买卖合同文本》和《补充协议》于2023年2月7日解除。 被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辩称,《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期限延长至2022年浙江三狮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所有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下发中标通知书之日。截至目前,浙江三狮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尚未启动招标工作。故根据上述约定,《矿粉买卖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尚未到期,合同仍在履行,故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被告目前因供应商集体诉讼导致账户被封无法正常经营,并非由被告造成,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仍然可能继续履行。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就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合同保证金确认函》《月浦南方(11月份余款对账单)》,被告对三性均不予认可。上述证据均系原告自行制作,未经被告确认,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相关事实需结合其他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21年10月1日,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合同编号为YPTG211022的《矿粉买卖合同文本》,主要内容为:卖方向买方供应规格为S95的矿粉,每月约4,000吨,含税货价558元/吨;每月结算一次,押三付一,以承兑汇票支付;本合同设300,000元合同履约金,如合同签订后,卖方违约,买方将无条件没收合同履约金;买方每月5日前通知卖方月实际需求量;合同有效期限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等。审理中,被告确认原告应缴的合同履约金300,000元已在被告账上。关于付款期限“押三付一”的理解,双方均确认,被告应于第四个月支付第一个月的货款。 2022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YPTG211022-1的《补充协议》,将《矿粉买卖合同文本》的合同期限延至浙江三狮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所有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下发中标通知书之日。 2.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至2022年10月底。 2022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对账函》,确认截至该日,被告应付原告已开票账款5,202,823.81元、合同履约金300,000元,期末余额共计5,502,823.81元。双方对账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款。 3.审理中,被告陈述,浙江三狮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尚未启动招标工作;被告自2022年12月起处于停产状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己方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被告对于尚欠原告货款5,202,823.81元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202,823.81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矿粉买卖合同文本》的约定,被告应在第四个月支付第一个月的货款,被告长期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于2023年2月7日通知到被告,故本院确认《矿粉买卖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于2023年2月7日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合同履约金,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履约金300,000元之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阔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PTG211022的《矿粉买卖合同文本》以及合同编号为YPTG211022-1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于2023年2月7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阔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202,823.81元; 三、被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阔鹰贸易有限公司合同履约金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59.50元,由被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