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咖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309号
原告: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131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咖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797号721室。
法定代表人:毛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国伟,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裔哲,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咖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真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玲
书 记 员 潘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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