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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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初2844号
原告:***,男,199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美、张晓昀,浙江泰杭(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13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倩,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文婷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潘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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