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辛五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386号之一
原告:上海辛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曾家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畅,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青。
原告上海辛五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辛五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庞 芸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陈君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