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3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辛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112号814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131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辛五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沪0151财保15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37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辛五家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辛五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371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庞 芸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