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51财保155号
申请人:上海辛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112号814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131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辛五家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6,371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辛五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37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02元,由申请人上海辛五家具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庞 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