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金明区宏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3142号之一
申请人:金明区宏盛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场所:开封市金明区魏都路西段103号。
经营者:黄小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1MA418Y5460。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豪,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春和路399号7幢二楼202-203。
法定代表人:许宏斌,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69583108P。
被申请人:刘俊成,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扶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申请人金明区宏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申请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刘俊成、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金明区宏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刘俊成、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46448.9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明区宏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刘俊成、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46448.9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暴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