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40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69583108P,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宏斌。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代垫款人民币35754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代垫款利息损失(以35754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返还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86.82元,由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75.82元,由***负担661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常雪萍执行,由法官助理孙柳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代垫款人民币35754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1元,执行费5362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2处,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于2022年4月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16535.81元,本院已依法转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3.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昆山市××市镇××室、××开发区××园××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查封期限自2021年11月3日至2024年11月2日,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其高消费。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11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昆山市××市镇××室、××开发区××园××室的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常雪萍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柳
书 记 员 杜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