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5877号
原告: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春和路399号7幢2楼202-203。
法定代表人:许宏斌,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泗县。
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中新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新公司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出具,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小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沙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