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32执29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女,苗族,1979年09月25日生,住贵州省雷山县。
被执行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宏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3×××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3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昌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