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32执2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苗族,1979年09月25日生,住贵州省雷山县。
被执行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宏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19)黔2632民初86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0×××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045.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昌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