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32执2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苗族,1979年09月25日生,住贵州省雷山县。

被执行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宏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19)黔2632民初86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0×××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045.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昌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