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舟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舟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民初12650号
原告:宋邵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舟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勤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严均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琰,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主要负责人:曹彦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林。
被告:查吴兵,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邵华诉被告上海舟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吴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宪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匆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