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舟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舟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闵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13762号
原告:上海舟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勤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浩,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雁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郭云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雪,女。
被告:上海闵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贝,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舟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闵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需要以原告拆除系争租赁物为前提,确定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文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