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唐山建设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卓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3民初1528号
原告:唐山建设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唐通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世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于田静,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卓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2780室。
原告唐山建设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唐山建设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663560元。并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6356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给付违约金(截止到2017年12月22日(396天)违约金为262770元,以上共计92633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茂华铁路楼一期工程101、102#楼施工工程中使用原告供应的预拌混凝土;按现场验收签证单结算,随干随清,不欠款;如需方(指被告,下同)未按合同条款(四)执行,供方(指原告,下同)有权停止供应预拌混凝土,并且按欠款总额的日千分之四(原告自愿调整为日千分之一)向供方给付违约金,同时约定协商不成可向供方加工地人民法院起诉,详见原告证据1《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就涉案工程累计向被告供应预拌混凝土4481?,总金额为913560元,以上内容已由原告与被告结算确认,详见原告证据2《商品混凝土结算单七张》。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货款25万元,尚欠663560元,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预拌混凝土,被告至今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理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除应支付混凝土款663560元外,还应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6356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给付违约金。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同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但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方式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山建设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76元,退还原告唐山建设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丽
人民陪审员孙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