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无锡广泰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民终7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4106500,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都路80-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广泰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1011572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石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上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广泰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1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电建上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其所欠的3892716.95元按照双方支付惯例分批支付。事实与理由:本案双方之间有长期业务往来,采用“按需下单、滚动支付”的方式支付报酬,订单中对报酬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故恳请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判决按照双方交易惯例分批支付货款。 广泰公司未作答辩。 广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国电建上海公司立即支付价款3892716.9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广泰公司与中国电建上海公司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由广泰公司根据中国电建上海公司的要求为其定作泵座。截止2022年1月31日,中国电建上海公司尚欠广泰公司价款3892716.95元。之后,中国电建上海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2022年4月7日,广泰公司诉来法院。 上述事实,由广泰公司举证的《应收账款对账函》及庭审笔录、当事人**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广泰公司与中国电建上海公司之间发生的泵座定作行为合法有效。诉讼中,中国电建上海公司对结欠广泰公司价款3892716.95元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中,双方确认在业务往来期间对价款的支付时间未作约定,则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定作人中国电建上海公司应当在承揽人广泰公司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现中国电建上海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将价款3892716.95元支付给广泰公司。 综上所述,广泰公司要求中国电建上海公司支付价款3892716.95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中国电建上海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泰公司支付价款3892716.9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7942元减半收取计189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71元,由中国电建上海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的双方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本案中,双方对报酬支付期限未作约定,中国电建上海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在承揽人广泰公司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故中国电建上海公司主张分期支付,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中国电建上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42元,由上诉人中国电建上海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韦 苇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