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1720号之一
原告:青岛欧森达船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一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都路80-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2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丁焰章。
原告青岛欧森达船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欧森达船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欧森达船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欧森达船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1,085.50元,合计人民币1,110.50元,由原告青岛欧森达船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危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